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6月,被告人赵某义在推销x市x医药有限公司中标药品时,为使医院多采购、使用其销售的药品,向医务人员行贿554963.2元。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某义向x县人民检察院退款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7年6月向x县x镇卫生院医张某奎等人行贿320263.2元。
2、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向时任x县x镇卫生院副院刘某伟行贿3万元。
3、2015年至2017年5月向x县x镇卫生院医务人欧某1芹等人行贿13.63万元。
4、2015年至2017年4月向x县x镇卫生院医务人郭某杰等人行贿5.1万元。
5、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向x县x乡卫生院医务人吴某2青等人行贿1.74万元。
二、证据
1、xx医药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义非xx医药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
2、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义是初犯。
3、查封、扣押清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赵某义于2017年11月15日向x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3万元。
4、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6月份xx医药公司药品销售代理赵某义经手销售给x卫生院回扣药品情况表一份、x卫生院回扣药品及回扣数额账目统计、x镇卫生院2015-2017年账目,证明回扣金额总计为320263.2元。
5张某奎提供的x镇卫生院回扣药品名单、回扣金额及药商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义总共给予21种药品回扣。
6、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6月份xx医药公司药品销售代理赵某义经手销售给x镇卫生院回扣药品情况一份,证明回扣金额分别为19680元、80120元、60740元。
7、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6月份xx医药公司药品销售代理赵某义经手销售给x卫生院回扣药品情况一份,证明回扣金额分别为4000元、17000元、12000元。
8、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月—6月份xx医药公司药品销售代理赵某义经手销售给x卫生院回扣药品情况一份,证明回扣金额分别为800元、36140元、19160元。
9、县纪委徽商银行违纪款缴款单,证明涉案违纪人员退赃情况。
10、2015-2017年xx医药公司销售给x县x卫生院、x卫生院、x卫生院、x卫生院的报表,证明2015年9月—2017年7月销售给x卫生院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11、赵某义关于x县x乡卫生院的情况说明,证明吴某2青负责统计并把回扣款支付给其他医生。
三、证人证言
1、张某奎吴某1超黄某伟杨某超刘某伟:证明被告人赵某义向x卫生院领导及医生行贿的事实及行贿数额。
2、吴某2青王某1婷欧某1芹郭某杰:证明被告人赵某义向x乡卫生院、x镇卫生院、x镇卫生院行贿事实及行贿数额。
3、欧某2阳:证明x镇卫生院医生收受赵某义的药品回扣总计136300元。
4、王某2睿:证明x乡卫生院收受赵某义的药品回扣17400元。
四、庭审意见
因x镇卫生院医张某奎等人收受医药代表赵某义的回扣是利用其职业上开处方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被告人赵某义张某奎等医生行贿的行为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向医院领导及其他医务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赵某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五、法院判决
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二十六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