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军人培训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2元(每月按28天计算),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辽退役军人发(2019)242014]7号)号,辽民函
2.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二、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在高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3.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本省的成人高校专升本。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三、退役军人参加公务员招录及企事业单位就业
1. 全省招录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组织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2. 在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适当提高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对报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5分。(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3. 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岗位选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和使用退役军人。(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4.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四、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辽财税[2019145号)
2.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3.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给予3000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辽政发[2019)10号,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五、退役军人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放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辽政发(201910号)
六、企业招录退役军人
1.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为限额,予以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辽财税〔2019】145)
2.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3.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
七、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
1.贷款对象:(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3.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到期确需延长的,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贷款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政策性担保公司确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5.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6.贴息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7.贴息资金分担比例:由中央财政分担30%0,市财政分担25%,县区级财政分担45%。
8.奖补资金: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奖补资金按照1:1在经办银行和政策性担保公司间分配。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分担30%,市财政分担25%,县区级财政分担45%。
9.区市县自主管理权限:经市政府同意,各区市县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和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县区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各县区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县区级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