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中院利用视频远程提讯系统、“云上法庭”手机App,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对邵某某等4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
4名被告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只小熊猫和1只狨猴,分别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雅安法院判处的首例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从广西籍男子处将1只狨猴通过客车运输到成都汽车东站,后由胡某某驾车运至富顺县,邵某某以人民币16800元的价格将该狨猴出售给程某。
当日晚间,他们再次作案。邵某某再次联系胡某某驾车前往宜宾,以人民币17000元的交易价格从确么某甲处收购小熊猫2只。
4月25日凌晨,确么某甲、确么某乙将两只小熊猫运至宜宾出售给邵某某。在清点现金过程中,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2只兽类种类确定为小熊猫(Ailurus fulgens),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1只狨猴为黑羽狨(Callithrix penicillata),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最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而查获的狨猴1只、小熊猫2只由扣押机关交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这四名被告人都是“90后”。年轻的他们对自己违法行为悔恨不已,均表示服从判决,以后将吸取教训、不再违法。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涉案的两只小熊猫系从野外捕获后,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收购后直接运输至人口密集城区进行交易;涉案的黑羽绒猴原产于南美洲,系外来物种,且很大程度是走私入境。以上涉案野生动物均存在一定的病源传播风险。
倡议
为切实做好雅安市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动物疾病对人的危害,2月14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禁食禁售、保护野生动物的倡议书》。 《倡议书》倡议,广大市民要做到以下这些行为,禁食禁售野生动物,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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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司法机关将加大法律追责力度,对造成重大疫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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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涉及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雅安中院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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